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队伍建设,造就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教育研究带头人,学校制定高职研究学者培养计划,推动学校职业教育发展和内涵建设;提高专业现代化建设水平和整体教学学术水平;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学校“51133”人才高地计划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学者以下简称高职研究学者)。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根据学校骨干院校建设要求培养高职研究学者5名。

 

第三条 高职研究学者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

 

第三章 应聘条件和选聘程序

 

第四条 高职研究学者的应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原则上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高职教育研究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同研究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具备胜任本研究方向高职教育研究能力,研究成果突出。已主持和承担过省(厅)级及以上高职教育研究课题的工作,具有指导团队研究的水平和能力。在本研究领域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学界公认的本领域高级别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四)具有发展潜力,对本研究领域有创新构想,具有带领本研究方向在其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能形成研究创新团队,并能团结和带领本团队研究人员积极工作。

 

第五条 高职研究学者的选聘程序

 

(一)本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含本研究方向的建设和设想),经所在部门审核,由院(系)签署意见并填写《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学者申请表》报学校发展研究中心(科研处、高教研究所);

 

(二)发展研究中心(科研处、高教研究所)会同人事处、专业建设指导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采用答辩、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确定高职研究学者候选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院长办公会审定高职研究学者人选;

 

(五)校长与受聘的高职研究学者签订聘任协议书,明确聘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期满,聘任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章 岗位职责、职权及待遇

 

第六条 高职研究学者在所在院(系)、部门应积极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高职研究学者更好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高职研究学者在学校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和实践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高职研究学者的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职教育研究和内涵建设的要求,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建设的远景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并协助院(系)、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在聘期内应完成的研究任务(均以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1.申请立项(第一主持)省级研究项目至少1项或市(厅)级课题至少2项;

 

2.主持本研究领域项目的研究,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教科研奖励1项,或获得市(厅)级教科研奖励2项。

 

3.每年至少校内开设高职教育学术专题讲座1次。

 

4.负责通过帮带指导研究学者3人,每人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2篇。

 

第八条 高职研究学者的职权与待遇

 

(一)参与学院高职教育发展和内涵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在聘期内政治上享受学院处级正职待遇。

 

(三)资助方式

 

1.由所在院(系)、部门提供研究必需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2.学校给予每年1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高职研究学者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期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应根据高职研究学者岗位职责,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研究发展中心。高职研究学者每年须向发展研究中心填报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工作进度表。

 

第十三条 聘任期满,学校对高职研究学者在聘期内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聘期内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者为合格;未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为不合格,不享受学院相应待遇,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竞聘高职研究学者岗位。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发展研究中心(科研处、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