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大学生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一、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
大学生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180元。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二、大学生可免缴医疗保险费的条件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三、参加大学生医保可以享受的待遇
参保大学生可享受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大学生门诊统筹有关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的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详见表1):
1、参保大学生自愿选择在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的,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未选择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的,先由个人承担30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
表1 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承担比例表
医疗机构 费用分段 |
三级 |
二级 |
其他和社区 |
起付标准(元) |
300 |
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承担比例 |
40% |
50% |
70% |
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五、参保大学生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的资料
参保大学生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本人银行卡、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急诊证明(由医院提供用于急诊报销)、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办理,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在异地就诊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参保大学生应在下一结算年度首月(9月)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
六、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需就医的规定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在主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直接结算医疗费,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可持所在高校的相关证明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门诊医疗费也可至校内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七、临时外出期间发生医疗费的结算方法
参保大学生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结算,其中,门诊医疗费也可至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先由个人自理10%。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20%。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八、转外地治疗的规定
参保大学生因患疑难疾病,经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可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并经该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上海、北京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上海、北京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结算。其中,门诊医疗费也可至校内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九、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的规定
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详见表2):
1、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额。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1%;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4、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
表2 大学生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承担比例表
医疗机构费用 分段 |
三级 |
二级 |
其他和社区 |
起付标准(元) |
800 |
600 |
300 |
起付标准 以上至18万(含) |
71 % |
75% |
80% |
18万以上 |
80% |
80% |
80% |
注:1、住院医疗费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2、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3、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
4、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十、参保大学生毕业后,其医保待遇衔接问题
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其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年限,可视作主城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大学生毕业后在杭州市主城区就业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未就业但属杭州市主城区户籍的,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一、子女统筹到龄终止后办理大学生医保方法
参加省级、市区及城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大学生,可在满20周岁,子女统筹待遇终止后的3个月内,参加本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医保,也可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大学生医保。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大学生医保参保手续的,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医保待遇。
十二、参保大学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费用结算方法
大学生可以购买适合本人需要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以提高自己的保障水平。参保大学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先行结算。如按商业保险先行赔付的,已赔付的医疗费部分,在医保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十三、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1、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
2、在境外就医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十四、 就医期间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自费药品费等。
自理:是指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药品目录中人工泪液3%等。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
十五、本市可办理各类医保业务的医保经办机构
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各类登记备案、《证历本》的申领换发、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审核等医保经办服务。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市民之家医保服务窗口双休日也提供经办服务。
经办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杭州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
中河中路248号 |
12333 |
杭州市医疗保险下沙经济开发区服务大厅 |
金沙大道600号市民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
89898505 |